各位国家公派留学人员:
欢迎来新加坡留学!为更好地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我们根据国家公派留学有关管理规定和调整完善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方式等通知精神,整理了关于报到、奖学金发放管理、学业管理、办理回国手续等有关要求和规定,请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报到
1.根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自抵达新加坡后10日内向驻新加坡使馆教育处(以下简称教育处)办理报到手续。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2.在办理报到手续前,请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s.csc.edu.cn)按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出国后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信息平台进行更新。
3.留学人员可携带纸质报到材料,按照教育处对外接待时间到教育处办理报到手续,也可将报到材料邮寄至教育处进行报到。
报到所需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以及调整留学事项的相关批复原件(如无可不附);
(2)护照首页(个人信息页)复印件,邮寄报到另需提供入境章页复印件。
邮寄办理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派留学报到”。为避免因邮寄遗失,请您提前留存所有材料书面或电子版副本。
二、日常管理
1.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法规以及留学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2.按时提交学习/研修报告
留学人员应按规定在信息平台上提交学习/研修报告,未按时提交学习报告的将影响奖学金的发放。
参加年度复核的博士研究生当年不再另行提交学习/研修报告。
3.申请变更留学单位、留学计划、留学身份及留学期限
(1)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在录取时已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在信息平台上进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原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和新接收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接受函等材料。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一经录取不允许改变留学单位。
(2)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未能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获得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教育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意见、有国内学习/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还应提供其国内学习/工作单位意见函,进行审批。延长期限内生活费、学费等费用自理。
(3)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外累计留学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延长期间)。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本科生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特殊情况参照上述程序申请。
(4)累计延期6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需续签补充协议。请留学人员自行在网站下载空白协议,填写完整后寄(送)至使馆教育处,由教育处审核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5)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要提前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应提前按要求在信息平台进行申请,有关要求见网站http://singapore.lxgz.org.cn/publish/portal50/tab3379/info140666.htm
(6)留学人员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者,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在留学期间赴第三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应提前向教育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书面意见函及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材料,进行审批。参加国际会议期间费用自理。
回国内参加国际会议的(含港澳台地区),视同中途回国。
5.中途回国
留学人员因故中途回国,应提前向驻外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本科插班生和在职人员)、留学单位和导师书面同意函,报所属使(领)馆批准同意。因故中途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手续均自理,回国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留学期限不予顺延。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中途休学
留学人员因病不能继续学习需中途休学的,应当提前向教育处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本科插班生和在职人员)、留学单位或导师的意见函及学籍保留证明、提出申请时所在地医院出具的证明,由教育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休学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因病中途休学时间累积超过一年(不含)的,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以患病或其他理由擅自休学或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博士毕业后申请做博士后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申请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应当在留学期限届满前2个月以上向教育处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意见函,由教育处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应当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
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最长为2年,费用自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回国服务期自完成博士后研究回国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办理回国手续
留学人员应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需办理的回国手续主要包括申请回国和申办《留学回国证明》。
1. 申请回国
留学人员登录信息平台提出回国申请,教育处审核通过后,回国信息会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服务中心的“留学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cscse.edu.cn/),留学人员即可使用CSC学号(12位数字)作为用户名登录“留学政务服务平台”上“公派留学”的“订购回国机票”板块进行操作,服务中心负责后续具体订票事宜,并通过邮件及时告知留学人员订票情况。
2. 办理回国证明
留学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的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办理方式见教育处网站“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栏目http://singapore.lxgz.org.cn/publish/portal50/tab3382/info140932.htm。
五、其他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报到、研修报告提交、各类变更事项申请、机票预订等事项均需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并完成。
2.教育处接待留学人员时间及地址
(1)7、8月份:每周二、四上午9:00-11:30,每周三下午15:00-17:00;
(2)其他月份:每周二、四上午9:00-11:30。
使馆教育处地址:150 Tanglin Road,Singapore 247969 111、132路公共汽车,英国高等委员会站下车。
邮寄地址:Education Office, Chinese Embassy in Singapore
150 Tanglin Road,Singapore 247969
3.有关联系方式
(1)信息平台使用技术问题,可联系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信息资源部,电子邮件:zwsfla@csc.edu.cn;
(2)下述事宜,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联系确认
--关于银行卡的发放、激活与注销;
--采用新方式发放奖学金的留学人员,奖学金及其他费用的发放;
--采用原方式领取国内预支奖学金的留学人员,后续奖学金及其他费用的发放。
联系邮箱:jxj@csc.edu.cn
电话:0086-10-66093307
(3)订购机票事宜,请与服务中心联系。
咨询邮箱:chuguo@cscse.edu.cn
咨询电话:010-62677800-1
预祝大家在新加坡生活愉快,学习有成,万事如意!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退还奖学金结算单
驻新加坡使馆教育处